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
目前,全域旅游实践已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并被写入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全域旅游规划成为指导地区旅游发展的一项基础的、重要性工作。然而,由于缺乏对全域旅游理性的、科学的解释,承担不同地区全域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在对全域旅游规划的编制目标、规划的内容以及规划的重点等方面的理解存在着重大不同。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将会对全域旅游发展与实践产生不利影响。
一 全域旅游规划辨析
旅游总体规划与全域旅游规划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规划,二者在法理层面、编制模式层面存在差异。
(一)规划法理层面
从规划的法理来说,编制旅游总体规划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相对于旅游总体规划,全域旅游规划是依据国家旅游局的工作部署而形成的一种规划,就法理层面而言,它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规划。因此,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各个地区可以编制也可以不编制。就全域旅游核心问题而言,全域旅游是推动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理念或一种模式,这种理念与模式可以通过旅游总体规划来体现,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全域旅游发展理念来编制总体规划,而不是编制所谓的全域旅游规划。如果编制了全域旅游规划,那么该规划与旅游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个地区是按照总体规划指导地区旅游发展,还是按照全域旅游规划来指导地区旅游发展?
就当前来说,各地对编制全域旅游规划已经既成事实,成为一种共识,纠正起来已经不现实。如果不能形成按照全域旅游理念统领的一个旅游总体规划,而是总体旅游规划与全域旅游规划同时并存的两类规划,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旅游总体规划及全域旅游规划进行合理的分工,这就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这两类规划各自的侧重点是什么,规划内容是什么,解决的重点问题是什么。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必须有一个规划指南,来指导这两类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识,没有统一的规划指南,规划的评定与评审就相当困难,我们无法断定什么样的全域旅游规划是一部好的旅游规划。
(二)编制模式层面
在我国,旅游总体规划编制已经形成了固定模式,比较成熟。旅游总体规划是解决一个地区旅游发展总体问题,旅游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涉及资源分析与评价、市场分析、发展目标、总体战略、空间布局、产品体系开发、旅游设施配套、相关政策支撑及行动计划等内容。
相对于旅游总体规划,全域旅游规划还没有形成固定的编制模式,大多数的全域旅游规划实际上是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上增加一些全域旅游的解释,以及一些全市场、全产品、全过程、全季节、全空间、全部门、全资源、全人员的内容。这样的全域旅游规划与总体规划有何区别呢?
二 全域旅游规划的核心理念及主要逻辑
(一)全域旅游规划的核心理念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消费为平台,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及政策等要素进行整合、优化与提升,实现区域内旅游与社会经济的融合发展、创建社会共建共享的旅游环境,带动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发展理念与模式。全域旅游的核心不在“全”,而在“域”,是域的旅游完备,也就是通过全域旅游的实践,实现旅游的空间域、产业域、要素域及管理域的完备。
(二)全域旅游规划的主要逻辑
如果要使全域旅游规划成为一个科学的又不同于旅游总体规划的规划,就必须确定全域旅游规划的核心问题以及规划的内容。笔者认为:全域旅游规划的编制应从全域旅游发展的基本理念或模式的角度出发,来思考全域旅游规划的重点与内容。如果说,旅游总体规划是从旅游部门管理来思考旅游发展,那么,全域旅游规划就应该从全社会来思考旅游发展;旅游总体规划是从旅游业角度来思考旅游发展,那么,全域旅游规划就应从国民经济各产业来思考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是从旅游者的基本满足来思考旅游发展的,那么,全域旅游就应该从旅游者获得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