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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苏法治发展状况——透过法治大事件的观察报告
    ——透过法治大事件的观察报告

    作者:李力 出版时间:2017年08月
    摘要:

    2015年,江苏省沿着既定的法治建设道路持续稳定地取得进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领域中都表现出了积极的姿态和稳步推进的状态。长期、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使江苏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透过2015年发生在江苏省的一些具有全国性影响的事件,我们或许可以对江苏省法治发展的现状有一个直观的体验。

    一 引言:2006年的彭宇案

    2006年发生在江苏南京的彭宇案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其影响甚至超出了国界,且至今余波未平。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女,时年64岁)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候车。9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徐××称其想乘坐后一辆83路公交车,但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彭宇撞倒,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随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彭宇则称其虽系第一个从前一辆83路公交车后门下车,且下车时身后有人挤碰,但下车后并未与徐××发生碰撞;其下车后发现徐××摔倒在地,便上前搀扶。在徐××的亲属到场后,彭宇与徐××的亲属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其后双方就是否发生碰撞及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徐××以人身损害赔偿事由,将彭宇诉至法院。2007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彭宇碰撞了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一出,立刻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引发质疑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判决结果,而是其据以作出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判决书多次引用“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来推断事实,且将其作为判定事实的主要理由。[2]然而,其所引用的“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并未得到公众的认同。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是:面对因老人跌倒而引起的纠纷,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有能力判定事实、定纷解争吗?[3]彭宇案一审判决成为江苏司法界抹不掉之痛,也成为中国司法界抹不掉之痛。[4]以后的十年间,每逢有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发生,彭宇案判决总会被重新提起,以至于司法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解决此类问题似乎已经成为公众的普遍认知。

    然而,彭宇案判决并非江苏司法整体状况的代表,更不是江苏法治状况的代表。面对江苏司法之痛,全省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在以全面开展法治建设的行动,回应社会对于国家法治发展的期待。2015年,江苏省同样发生了一系列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法治事件。透过这些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江苏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于公众法治要求的回应,看到江苏法治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 回应性立法:立法者的务实态度

    2015年12月3日,中新网以《江苏将就“老人跌倒扶不扶”等问题立法》为题,报道了江苏省举办的“社会文明程度高”主题发布会传递出的信息。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志纯表示:“老人跌倒扶不扶、不文明交通、不文明旅游、诚信缺失等问题将会进行立法。”[5]

    尽管发言人杨志纯作为江苏省文明办主任,其所透露的立法动向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涉及助人为乐、交通文明、旅游文明、社会诚信等方面,但是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仍然冠以《江苏将就“老人跌倒扶不扶”等问题立法》的标题,让人联想起2006年的旧案。显然,无论是发言人杨志纯还是做报道的媒体,都没有忘记彭宇案给江苏留下的印记。

    检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7]和2016年立法计划[8],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可能将“老人跌倒扶不扶、不文明交通、不文明旅游、诚信缺失等问题”包含在内的立法项目。或许发言人称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立法”所表达的,只是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已经将推动这些问题的立法列入其工作计划,正在积极推进以立法的方式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加以回应。从这一角度观察,我们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规划、2016年立法计划中,也同样清晰地看到了立法机关以立法方式回应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积极态度。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共安排正式项目59件,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政府依法行政等五个方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包括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改)、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修改)、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江苏省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