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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苏人大工作的进展

    作者:屠振宇 沈天骅 出版时间:2017年08月
    摘要:

    2015年是承上启下的一年,既为“十二五”规划画上圆满句号,又为即将到来的“十三五”规划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年来,江苏省人大认真履行职责,稳步推进地方立法权,强化人大监督,巩固基层人大建设,总体而言可谓亮点频频,刻画入微。

    一 地方立法更规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在2015年初及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整体规范江苏省依法治省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一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4件,批准有地方立法权的市报批法规20件。在准确把握立法定位的同时,推动江苏省立法工作稳步前行。

    (一)依法修法,扩容地方立法权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而立法法更是法律的基石。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修改《立法法》不仅能规范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更能助力“四个全面”。

    省人大常委会为全面落实《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授予工作,积极开展调研,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针对江苏省实际情况提出了“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工作原则,保障地方立法权稳妥授予各个设区的市。目前江苏省内13个设区的市已全部获得地方立法权。镇江市在获得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先试先行,于2015年11月率先制定出全国新获立法权城市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基于《立法法》全面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为适应立法工作即将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相应启动了《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工作,通过修改具有引领指导性的省内“立法法”,保障新《立法法》在江苏省内被全面贯彻实施。

    省内各设区的市也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准备工作,常州、南通、淮安、泰州、盐城等设区的市的市人大常委会调动积极性主动展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南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参加全国人大开展的第一期立法法培训班,掌握立法工作新形势。扬州市、淮安市人大常委会还聘任立法咨询顾问,为今后立法工作奠定扎实理论基础。

    (二)民主立法,推进协商立法

    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人民的意愿才是立法机关真正应当考量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立法工作中民意的采纳工作,在《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发挥工作积极性,奔赴各相关市县,全面了解民众对《调解条例》所提的意见,以及意见被采纳的真实情况,真正将意见采纳工作落到实处。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仅要求注重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领导地位,更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立法工作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民主立法工作提出新的工作方针,要求深入开展立法协商。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立法权,立法协商作为民主立法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更是立法工作的一项新突破,不仅创新增益传统立法程序,为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添砖加瓦,更能够发挥人民政协特有的组织优势,协调各方利益关系。201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江苏省循环经济条例》过程中,首次开展立法协商,针对《条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群策群力、广开言路,不仅邀请人大代表与相关专家,还特邀行业内企业代表与政协委员参与研讨,切实提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实效。

    其他设区的市的立法协商工作也卓有成效,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立法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法协商机制,先后针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公共交通立法”展开立法协商,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既营造了良好的立法协商氛围,还提出许多富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三)为民立法,加强民生领域立法

    民生问题是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越发重视民生立法,陆续制定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等一系列贴合民意、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着眼于绿色发展与人口老龄化问题,继续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立法。

    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根本改变社会发展方式的一种理念,不仅决定当前,更决定长远。为构建绿色环保、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省人大常委会独树一帜,率先制定出全国范围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一方面推动促进了绿色建筑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改变了传统建筑建造行业能源消耗大的旧况,突破了江苏省资源紧缺现存瓶颈,优化了产业结构调整。继《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