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8月 |
2015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指导下,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十个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能,结合江苏省及各地市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一年来,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13件地方性法规,十个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制定和修改了16部地方性法规。
一 2015年江苏省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经济领域立法,致力经济发展模式创新
2015年,江苏省在加强经济立法、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方面制定了三部地方性法规。这三部地方性法规是《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和《无锡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创新经济发展模式、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江苏省人大制定了《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条例》分为七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方面,在严格依照《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础上,从具体的实践和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更加强调对重点领域的刚性约束;另一方面,在总量控制、减量化制度、第三方服务、资源的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最大程度地为本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改善城市环境、实现经济的全面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旅游业是许多地方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但是,旅游市场的不规范也导致了许多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江苏省是一个旅游业比较发达的省份,如何积极发展旅游业、创新经济发展方式、以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同时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江苏省立法的重点。新颁布的《江苏省旅游条例》为江苏省发展旅游产业、构建“畅游江苏”体系、建设“旅游强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该《条例》有以下几个亮点。第一,确立了地方政府在发展地区旅游业中的主导地位。《条例》在第4、5、6条的相关内容中,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促进地区旅游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第二,以立法的形式认可了乡村旅游的发展。《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肯定了乡村旅游在带动扶贫、富民中的作用。第三,旅游中的不诚信、不文明行为被纳入记录通报的范围。《条例》根据江苏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在国家《旅游法》的基础上,将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予以明确规定,并自成体系。第四,《条例》明确了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立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为实施主体。
此外,无锡市也制定了《无锡市旅游业促进条例》。《条例》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强调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的重要性,并积极鼓励发展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和特色旅游;二是明确政府的职责,要求政府为旅游产业的发展优先安排用地及培养专门的旅游业人才。
(二)推进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立法,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近几年,江苏省地方立法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的保护,在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2015年江苏省人大制定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南京市人大制定了《南京市城墙保护条例》,徐州市人大制定了《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镇江市人大制定了《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大气污染一直是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大气环境。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江苏省人大从本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整体出发,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对防治主体、防治措施、防治原则和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第二,突出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污染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第三,为了保证防治措施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