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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

    作者:宋宇文 华纯 出版时间:2017年08月
    摘要:

    2015年,江苏省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以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一目标,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全面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蓝图,掀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中共江苏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深入贯彻中央精神,立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2015年的第一个工作日,省政府召开新年的第一个常务会,第一个议题就是讨论《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并决定以省政府1号文件印发,确定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达90%以上”的总体目标。[1]为了确保该文件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2015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本文以《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的评价尺度,结合一年来具体的法治实践和典型案例,考察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情况。

    一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按照《意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这一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2015年8月24日,省政府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省级推进职能转变的协调机制,明确细化分解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投资审批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等8个方面78项具体任务,同时对各项具体任务的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从而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能够落地见效。[2]

    江苏省自2012年起,正式开始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昆山市、泰兴市及沭阳县等三个县(市)纳入第一批试点。2015年以来,江苏省政府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在认真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多次召开各个层面的座谈会,听取三个试点县(市)和有关省辖市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3]

    自2010年起,江苏省在全省20个经济比较发达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过四年多时间的试点,2015年,省编办全面系统地总结梳理了4个国家级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镇、16个省级试点镇的经验做法,以建设“发展实力强、创新创业广、生态环境美、依法治理好、体制机制优”的现代新型小城市为目标,研究探索乡镇层面橄榄型政府治理结构,提出经济发达镇分期分批推进改革的意见。[4]经过广泛开展调研、认真梳理权限、研究制定评估指标、多方面征求意见建议等程序,起草了《关于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按照2014年11月7日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2015年,江苏全面推进县级市场监管“三合一”工作。为加快推进改革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各地改革措施落地,5月22日,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在如皋市召开全省县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现场会。截至年底,全省县级均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设立了市场监管局。在县(市)一级跨部门整合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粮食等部门的各类技术资源,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中心。全省市县两级71%的检验检测机构已经完成整合,机构数减少64%,收回编制22%,实有人数精简30%。[5]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持续加快

    2015年2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提出要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同时明确各环节牵头部门、明确并联审批事项、明确并联审批时限、优化联合审批机制,其中,在审批时限方面,要求原则上每个环节时限力争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部审批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