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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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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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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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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职称制度改革

    作者:李建钟 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摘要:我国职称制度的首要问题在于对职称的内涵和性质认识不清,而由此引发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现象。改革职称制度,应厘清职称内涵,根据职业准入(执业或从业资格)、职业水平评价(职业资格认证)、职务(岗位)任职资格评价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针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不同需求,明确国家、社会(市场)、用人单位等不同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分类管理,推进职称管理的法制化。
    Abstract:The title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anagement systems in Chinese public service organization. It includes position appointment and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of a professional & technical post. In the planned economy times,authority of the appointment and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of a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ian belongs to the government. From 1990s,most public service organizations have the authority to appoint its workers,but government still play important role in the position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s,job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ions,and occupational licensing. How to change governmental functions in the title systems is the main topic of this paper.

    “职称职称,知识分子的命根。”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改革开放之初,恢复职称评审与恢复高考招生一起,成为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标志性事件,邓小平同志称之为“这是很大的决策”。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建立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岗位管理、职业资格等重大管理制度,职称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职称制度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和实践问题。正本清源,转换理念,重构职称管理制度体系,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 职称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

    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对“问题”本身认识不清。除评价标准和手段不科学、“评的用不上,用的评不上”等微观层面的共性问题外,人们对职称问题的认识实际是相互对立的。如关于职称的功能,有人认为职称与待遇挂钩过紧,有人却认为评了职称就应该兑现待遇;关于评聘关系,有人认为职称制度主要问题是评聘不分,有人却指出评聘分开必然会带来管理混乱;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有人认为系列太少,应该扩大专业范围,有人则认为现有专业已经过多,应严格限制,如此等等。而最大的争论是职称制度或职称评审究竟是应“改革完善”还是“彻底取消”[1]

    种种争议表明,曾经关系知识分子身份地位的职称似乎面临着兴废存亡的危机。职称还有用吗?它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职称制度改革应何去何从?追根溯源,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对“职称”这一管理对象的内涵和性质应如何认识。而要解决职称问题,则需要在辨清职称内涵的基础上,根据职称不同构成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确立政府、社会和用人单位等不同主体在职称制度体系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这是职称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最根本问题。

    (一)职称内涵问题

    对职称内涵和性质理解的混乱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以来,职称内涵实际经历了由职务到学衔、学衔到职务、职务到资格的演变过程。从政策演变历程看,职称概念有“大”“小”之分,其功能作用有着根本不同。而实践中,我们则如盲人摸象,各执己见。

    1.从“职名”到“学术称号”(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关于职称的提法包括“职名”、“职称”、“职务名称”等,并初步形成了科研、技术、高等学校、医务人员等基本的职务名称及其等级。从内涵看,其所指的职称即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本质上即专业技术职务、职位或岗位,但当时尚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同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等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其晋升也与行政人员一样,实行行政任命制,由干部管理部门任命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职务。如1951年11月,中央人事部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等级表》,根据职务及其等级制定了工程技术、科学研究等7个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表。其中,将不同技术职务名称简称为“职名”,并专门附有“医务工作人员职称对照表”,同时使用了“职名”和“职称”两个概念。1956年7月,全国实行工资制改革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表专设“职务名称”一栏。

    但受历史条件所限,新中国成立初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实际处于停滞或随机状态。高等学校教师晋升实际自1954年才陆续开始,出现了“实际已担任讲师或副教授的工作,却没有取得讲师和副教授的学衔这一突出问题”[2]

    1955年9月,经周恩来提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组成“关于学位、学衔、工程技术专家等级及荣誉称号等条例起草委员会”,并于次年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草案)》等文件,提出学衔是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学术职务称号。

    总体来看,由于当时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业务和行政管理需要而任命的,加之工资级别调整又受调整幅度的限制,因而不能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地提升其职务和工资,不利于更好地安排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为此,1961年11月,中央根据聂荣臻同志的建议,决定研究建立学位、学衔、工程技术称号等制度。1962年3月,国家科委组织了由周培源等11人参加的“学位、学衔和研究生条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提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办法,由于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