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
作为生产力最高、在经济运行中贡献最大的群体,人才一向受到较多关注和重视。为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人才的快速成长、使人才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各级政府往往单独给予人才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在我国户籍制度建立、发展、改革的演变过程中,户籍限制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特征始终比较明显,但各类人才一直享受着较优厚的待遇。
一 国家人才户籍政策的历史沿革
以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为主要标志,中国特有的以城乡和地区分割及限制迁移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正式建立,在经历了20年左右严格限制迁移阶段后,与市场化改革并行,也开始了持续的改革和松动。由于种种原因,户籍制度的改革一直滞后于与之相关的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就业管理等领域,但在以限制为主体内容的户籍制度中,针对人才的政策规定一直显示着其宽容、温和的一面。
(一)严格限制环境下的人才户籍政策缺口
即使在1958~1978年户籍制度对人员与劳动力流动限制最为严格的时期,相关规定仍给予了人才一定程度的自由流动权利。
1958年,公安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1]由此确立了公民户口迁移必须经过事前审批的制度,但其中持有学校录取证明即可迁移户口的规定,又体现了对知识型人才的特殊待遇。在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解释文件中,对此原则又单独强调:“被城市的学校(包括大中小学,不包括一般补习学校)录取的农村学生,凭城市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给予办理迁出手续。”
1963年,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过程中出现的户口问题,国务院专门出台《国务院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准报户口的通知》,明确规定“凡经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达工作或劳动实习岗位后,所在地区应该一律准报户口,不得拒绝。”[2]充分显示了在专业人才缺乏时期国家户籍政策对人才的重视和优待。
(二)改革开放进程中人才户籍政策的倾斜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启动了市场化导向的改革进程,户籍制度的初步松动也是从人才开始的。在普通人员户口迁移改革进程步履维艰的情况下,国家给予了人才户籍更多、更宽松的条件。
1.干部解决家属落户问题的便利性
1980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颁布《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率先允许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研、技术以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迁往城镇落户。“……上述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虽已成年,但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无依无靠的父母,应当准许将户口迁入城镇,由国家供应口粮。”[3]使执行多年、严格限制迁移的户籍制度打开了一个缺口,并由此拉开了“农转非”工作的序幕。
1989年,国务院又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受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的限制。”“对被聘为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要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范围内优先予以照顾。”“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类费用。”[4]
2.科技人员户口制度的灵活性
1983年,为促进科技人才作用的充分发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对流动人员的户口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从城市到农村、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本人及其家属在城镇的户口。”“由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本人户口可落在管理其工作单位户籍的城镇。”[5]这一规定解决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