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1年12月 |
一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一)组织领导体系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89年的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2005年1月正式更名,历任主任都由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中央30多个部门是国家减灾委的成员单位,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意见,为国务院提供减灾救灾对策和建议,协助落实对灾区的有关支持意见。
1.法规制度体系
近年来,民政部积极推进《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立法工作,认真组织条例的起草和论证,经不懈努力,该条例于2010年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标志着灾害救助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制定出台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救灾捐赠工作规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以及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救灾款物管理政策,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2.应急预案体系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此为契机,民政部指导各地大力推进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注重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国家层面根据各省一次灾害过程导致的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失数以及因灾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等灾情指标,确定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规定了各级响应的具体措施。地方层面上,目前所有省和地市、98%的县、89.8%的乡镇(街道)、55.4%的行政村(社区)已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许多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
(二)灾情管理体系
民政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出台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各地报告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内容、形式和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民政部门灾后2小时内报告初步灾情、重大灾情直接上报民政部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设立“52829999”全国报灾中心,开发了县级以上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网络报送系统。国家减灾委建立了由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地震、气象等15个涉灾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制度,主要通过月度会商、年度灾害趋势预测会商、年度灾情核定会商和重大灾害过程会商四种形式,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分析趋势。同时,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不断完善灾情发布制度,经评估核实后的灾情第一时间在民政部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并通过编发《自然灾害月度公报》和《自然灾害年报》公布阶段性灾情。
(三)应急响应体系
我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实行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即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国务院协调处置,重大、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由地方政府负责处置。国家针对自然灾害救助确定了四级应急响应,一级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二级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三级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主管副部长组织协调,四级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民政部救灾司司长组织协调。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包括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灾民安置、信息报告等。灾害达到国家预案启动条件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案做好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派出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救灾人员、资金和物资支持等。
(四)资金保障体系
救灾资金投入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都要安排抗灾救灾资金,中央政府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给予补助。目前,中央对地方抗灾救灾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有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