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
一 河南省法制建设回顾
(一)大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的有益补充。党中央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以来,河南省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的总体工作布局,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开展地方立法活动。
(1)近5年来,先后制定和批准了161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属性的决议、决定。如为了加快河南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批准了《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郑州城市生态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批准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加强对立法计划管理。制定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管理办法》,切实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4落实。
(3)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自2003年以来,先后于2004年和2007年,进行了两次清理。先后修改法规29件,废止法规9件,达到了预期效果。
(4)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地方立法质量反馈机制,全面掌握法规实施效果。这项工作,2004年开始酝酿、启动,2005年正式制定了《地方立法质量反馈办法(试行)》并开始实施。同时,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了对《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文本质量的追踪调查,收集和整理了有关方面反映的涉及地方立法质量的信息,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
(5)加强立法业务培训。分别在2006年和2007年,举办了两期地方立法业务培训班,对负责落实当年立法计划的省直有关单位以及郑州、洛阳、开封、鹤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近300人进行了培训。
(二)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①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听取汇报和报告,在内容上更加贴近中心工作;②有关部门在汇报成绩的同时,用较多篇幅阐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③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如在听取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时,事先通过人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了实施方案,并抽调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两个调研组到1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实地察看、走访群众,抽查农民医疗补偿档案,还对河南65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进行了调研。在执法检查方面,共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近30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农业政策、金融支农调研报告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在预算审查方面,按照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指出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专门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整改了审计出的违规资金。强化了预算执行监督,切实维护了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的严肃性。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制定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对收到报备案和审查的近150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逐件进行认真审查、论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方面,并督促制定机关认真予以解决。在信访监督工作方面,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的要求,制定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完善了信访工作机构,加强了信访工作力量,改善了信访接待条件,加大了信访工作力度。
(三)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