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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公众参与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张林海 李成宽 王旭峰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摘要:本文首概述了近年来河南省立法概况,其次阐述了河南省公众参与立法的做法,包括了公开向社会征集地方立法规划项目;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等方面的内容。最后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进行了思考:公众参与立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作用;公众参与立法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法规的贯彻实施等。

    一 近年来河南省立法概况

    河南省的地方立法工作,自1979年9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设立常委会以来,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光辉历程。近30年来,在中共河南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结合河南实际,积极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立法数量不断增加,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程序日趋完善,立法队伍素质不断增强,立法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截至2007年11月,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及具有法规属性的决定、决议近600件,其中现行有效的有260件(省级160件、郑州市64件、洛阳市36件),内容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卫生、民族、民政以及人大自身建设等各个领域。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属性的决定、决议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对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河南省的正确实施,保障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大建设,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以及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河南省公众参与立法的做法

    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本届以来,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始终注意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性,积极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建立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总结和摸索出了一些公众参与立法、扩大立法民主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一)公开向社会征集地方立法规划项目

    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地方立法,作为重大的制度建设,也应当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按照这一指导思想,2003年5月20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公开征集2004~2008年五年地方立法规划项目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公告发布后,立即引起了热烈反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纷纷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积极参与立法项目征集工作,表现出了很高的参与热情。截止到2007年7月3日,共接到电话约300余次,来信90封,提出的立法建议共177件。其中有正式法规名称的有68件,有7件立法建议项目还附有草拟好的法规草案。参与的群众中,既有干部、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人员等,也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提立法项目建议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其中,河南省煤气集团公司管道输气分公司关于制定《河南省燃气长输管道保护条例》的建议,不仅按公告的要求阐述了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立法依据、解决的问题,还草拟了该条例的草案;还有的律师事务所来电积极要求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这次公开征集活动的公告发布后,《中国青年报》、人民网、东方网、搜狐网等众多新闻媒介报道了这次活动,并对社会进行了追踪报道。不少群众来电来信对省人大常委会这一举措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赞扬,正如一篇评论所说,这项活动不仅能使群众真正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得到充分反映,还将进一步提高广大民众参与立法活动的热情,对保证立法为民,立法公正、科学和民主,切实推进政治文明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刊登征求意见。如我们曾经将住房公积金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邮政条例、测绘条例(修订)、煤炭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旅游条例(修订)等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举行立法听证会

    立法听证制度是中国立法法确立的立法机关征求法案意见的一项重要形式,有利于拓宽立法民主化的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从而促进公正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做好和规范地方立法听证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制定了《地方立法听证规则》,初步确立了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