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
随着河南小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集体非建设用地被征用做非农建设,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位于城郊结合部的城市近郊农村,从而为城市近郊农村基层组织内部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村官”腐败不仅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而且破坏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正确实施,由此激发的基层矛盾和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
一 城市近郊农村基层组织存在的问题
1.利用土地牟取巨额私利
土地具有价值增殖功能,又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按照市场供求规律,土地供给的稀缺性与需求的无限性,便成了经济转型时期权力寻租高额暴利的肥肉。翻看近年来有关“村官”落马的报道,几乎每个都与土地开发中的腐败有关。
现阶段农地非农化市场的行为主体至少包括政府国土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用地单位、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农民通常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只能被动接受现实,甚至根本就不知情。除了各级地方政府借口工业化及城镇化,利用土地“生财有道”,以地生财,以地兴政,以占有土地资本化过程中产生的增殖收益作为资本原始积累来源的明确目标和基本动力外,各地城市近郊农村基层组织内部成员谋取巨额私利的暴利冲动,也是许多城镇边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大量被非法倒卖、转让的重要原因。
2.利用职权擅自侵吞、分配村、组集体资产
城郊结合部的村组集体资产多为征地补偿费以及多年积累的实物资产,如房产、设备等。这些资产该归谁?由谁来保管,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合理分配?过去,这些农村集体资产是“人人所有”,结果是“人人都没有”,只是几个村干部“少数人”说了算,加之监督不力,出现了不少侵吞集体资产的“蛀虫”。
此外,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通过暗箱操作,事先获取城市近郊农村的集体户口;一些因为工作关系户口已经迁出的人,又将户口重新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将来城市建设拆迁时获取高额补偿。对此,村委会基层组织却听之任之,将原本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擅自分配给其他利益没有受到损害的人,从而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一些干群纠纷和集体上访案件也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 城市近郊农村基层组织问题成因分析
从实践来看,虽然各地城市近郊农村普遍存在着以上问题,但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却相差甚多,不仅不同地段的土地如此,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土地也如此,相差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究其原因,则与各地村委会干部是否能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及其相关能力(如谈判能力)有关。村委会干部在与土地使用者谈判时,如果真正从维护村民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始终坚持自己的合法主张,土地补偿款金额就会比较高;反之,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害怕丢掉“乌纱帽”,就会一味地妥协退让,而损害广大村民的利益,土地补偿款金额就会比较低。因此,首先要加强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选出一个能够真正代表广大村民根本利益的村委会基层组织,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维护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那么,当前在村委会基层组织的选举中存在哪些问题,村委会基层组织选举出来后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内在问题
1.参加村委会基层组织选举的动机不纯
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参加村委会基层组织选举的人之所以参选,不是为了带领广大村民发家致富,而是为了谋取高额私利。特别是位于城郊结合部的城市近郊农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在各地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可谓“近水楼台”,“以地生财”的机会也比较多,村组集体资产自然也比较雄厚,从而成了这些人觊觎的目标,想方设法也要当选,这样就可以“一人得道,全家升天”了,所有相关人员都可以得到好处。这些人当选后,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冲击下,更加守不住清廉,顶不住诱惑,放松自我约束,放纵个人行为,堕入贪图金钱和物质利益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2.文化水平的限制
当前在全国各地(包括河南在内)的广大农村,文化水平比较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