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
区域政策(regional policy),有时也称为区域经济政策(regional economic policy),是政府根据区域差异而制定的促使资源在空间优化配置,区域间差距扩大,协调区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具体包括财政支付、公共投资、产业布局等,各国依据实际情况而侧重使用。在现实中,区域政策的功能在于“改善经济活动的地理分布”,“纠正自由市场经济的不平衡的空间后果,以达到经济增长和社会分配的提高”。区域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区域政策按照其实施主体,可以分为超国家层次、国家层次和亚国家层次三种。本文旨在研究超国家层次区域政策的代表——欧盟的区域政策,并根据欧盟(1992年以前为“欧共体”)运用区域政策,缩小地区差距的成功经验,提供一些对我国西北地区发展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一 欧盟区域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欧盟的区域政策是旨在缩小整个共同体范围内各成员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政策措施的总和。自从1975年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缓解共同体内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维护共同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政策在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欧盟的区域政策是随着经济联合的深化和扩大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产生、改革以及不断变化与调整过程。
(一)欧盟区域政策的产生
欧盟制定区域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共同体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要是由各成员国、各地区之间在经济结构、投资率、就业结构和就业率、劳动生产率以及经济增长率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成员国都实施了自己的区域政策,但各国的区域政策旨在缩小本国内的地区发展不平衡,而从欧盟范围看,各成员国、各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可能会因此加大。此外,各国的政策互不协调,有的甚至彼此矛盾。只有在欧盟层面上进行协调,才能有助于落后成员国的发展,并提高政策的实施效益。
1973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关于地区发展的报告,该报告首次确立了全面的共同体区域政策概念。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确定了“问题区域”的定义,借以判断共同体需要提供援助的地区。共同体规定四种类型的地区为“有问题地区”。第二,制定了判断“地区失调”的标准。即要看过去5年中地区失业率的趋势;农业和衰退工业部门中就业的劳动力比重;过去5年中人口净迁出率;地区GDP的水平和趋势。第三,建立专门机构和基金。1975年,共同体设立了地区发展委员会和欧洲区域发展基金。第四,协调成员国与共同体的区域政策措施。1985年1月1日,经过调整形成了新的欧共体地区发展基金管理条例。1985年7月,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启动地中海综合项目,首次将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中的指导部分以及欧洲投资银行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支持地中海沿岸成员国的地区发展项目,如职业培训、道路建设、农业灌溉及中小企业等。至此,欧共体区域政策初步形成。
(二)欧盟区域政策的改革
1988年2月,在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共同体成员国一致决定对区域政策进行重大改革,将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中的指导部分合并成结构基金,同时结构基金数额在1989~1993年间翻一番,共计600亿欧洲货币单位。为加强成员国经济的均衡发展,欧盟于1993年将渔业指导财政手段作为结构基金中新的组成部分。同时设立聚合基金,专门用于促进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爱尔兰4个相对落后成员国(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的90%)的经济发展。与结构基金相比,聚合基金则专门用来资助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爱尔兰四国的环保及交通基础设施项目。1993~1999年间,聚合基金总额达到151.5亿元欧洲货币单位。
除上述两项基金外,欧洲投资银行在推动地区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1989~1992年间,欧洲投资银行为地区项目总共提供了340亿欧洲货币单位的信贷资金支持。事实上,欧洲一体化本身就包含地区协调的命题。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明确规定了要促进地区均衡可持续发展。《2007~2013年欧盟结构政策》提出在继续援助落后地区的同时,将努力提高其他地区的区域竞争力,并加大区域合作的力度。
(三)欧盟区域政策的变化与调整
随着欧洲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