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
公平有两个内涵与外延完全不同的基本含义:一是从结果看,指一种“无差别”、“同一”、“同等”的状态或结果,称之为“实质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二是从过程看,指按照统一标准协调事物之间大小、多寡、高低以及其他差别的原则或过程,称之为“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有趣的是公平的这两个概念存在着内在冲突、互不兼容。如向大小不同的孩子平均分配食物,看起来形式公平但实质却不公平;再如多劳多得,看起来不同劳动者的所得在形式上不公平,但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看却是公平的;公平是比平等、均等更抽象的概念,还有正义融在其中。因此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进行正确权衡是追求教育公平时必须正确把握的度。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不仅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目标,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我们说教育是达到公平发展的条件,一是因为个体在社会上获得公平不是与生俱来、天然具备的,社会在发展中自然形成了个人不能选择的不公平的先天条件和环境,只有通过后天发展使个体条件的转变来实现发展中的公平;二是因为公民所能享受到的基本权利与其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在个体后天发展的诸多条件中,最基本的是受教育程度。在我国,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已经基本得到保障,教育不公主要表现在教育机会不均等方面。教育机会均等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价各国教育状况的主要概念,它包括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三部分。
我国高考制度是我国教育机会不均等的重要表现形式。地区间录取分数线的不同和被分数掩盖起来的录取率的不同都是入学机会不均等的起点不公;重点大学在各地录取分数线的不同反映了优势教育资源的非开放性与非流通性,从而不能保障受教育者能够接受自己所需的教育,形成了教育过程不公;另外,不同地区水平相当的学生不能获得基本相同的教育资源,接受质量相同的教育,达到相近的学业成就,最终导致教育结果不公。这三个方面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现行高考制度中的地区歧视现象十分严重。
一 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现状
(一)公众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评价
为了了解公众对我国教育的满意情况,21世纪教育科学研究院联合搜狐网站于2005年11月10日到12月8日在搜狐网的教育频道上进行了一次教育满意度的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共计2006份。统计结果显示,有1561份问卷对教育总体情况不满意,占被调查数的77.8%。其中公众最不满意的是教育公平(见表1)。
表1 教育分项满意度评价表
由表1可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众满意度最低的一项,仅得36.84分。公众对涉及教育公平的若干原因中,最不满意的是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两项。对教育选拔制度中的中考、高考制度满意度评价如表2。
由表2可见,调查中60.4%的公众认为很不合理、不太合理。进一步将问卷按职业身份分析还会发现,中学生更倾向于持高考制度不合理的态度,其满意度分值(39.27分)明显低于平均分值(46.63分),并且也低于教师评分(47.70分)。
表2 教育选拔制度的满意度评价
哈佛大学哲学大师约翰·罗尔斯指出,公平的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是平均性的公平;第二是“机会公平原则”(或称“差别原则”),是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的“补偿性”的不均等的公平。教育公平中的平等自由原则是指教育权力平等和受教育的可能性平等;教育公平中的机会公平原则是指公共教育资源进行同等分配,使每个受教育者都有机会获得适合自己的教育。
我国教育机会公平问题的基本状况是,平等自由原则已经得到和正在进行很好的贯彻,在保障每个公民接受教育的可能性与受教育基本权利方面已有很大改善。关于相对平等,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基础教育是影响最大、社会公共收益最高的教育。由于巨大的地区、城乡、社会阶层的差距,政府以前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的严重不公平,使身处偏远西部地区、农村和低收入阶层的学生丧失了初始的教育权利享有的公平。近些年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效,可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实现全民真正的“义务教育”,所有的孩子不再因为家庭的贫困和居所的偏远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但机会公平原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选择层面上教育不公表现出与机会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