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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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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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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教育立法的现状与进展

    作者:宋雁慧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摘要:在2007年中国教育立法进程中,政府责任的规定、教育均衡发展和法律的可操作性成为最受关注的三个问题。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地方教育立法也有了新的突破,在立法内容、问题及措施的针对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同时,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中,对教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当前,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最高,预计会列入教育立法议程上来。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education legislation in China in 2007,three topics were focused on: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balanced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and operability of law.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local education legislations made bigger progress,such as the law content,pertin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As the same time,laws correlative with education were perfecting,which may guide the direction of education development. Now the cry for law on Preschool Education are most urgent,and it is expected that it will be brought to the agenda of education legislation in the near future.

    随着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教育立法有了较大进展,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修订和颁布中,这些都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奠定了基础。到2007年底,教育部“五修四立”的教育立法规划[1]中《义务教育法》已经修订完成,并于2006年9月1日实施。根据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2007年教育立法的重点在于“修订《教育法》,制订《教育督导条例》,加快《考试法》和《学校法》起草进程,研究修改《职业教育法》”。同时,地方教育立法也在进行有益的尝试,为中央立法的制定探索和积累经验。

    一 教育立法过程中的焦点

    在“五修四立”的教育立法进程中,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直都是专家学者以及相关利益群体关注的焦点。特别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一年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教育法》、《考试法》、《学校法》等修订或起草过程中讨论和关注最多的是下面三个问题。

    (一)对政府责任的规定

    政府作为现代国家的代表,是教育发展尤其是普及义务教育的最大受益者;同时,现代政府的合法性要求使它又不得不承担着社会的公共教育责任,负有保障教育公共性的天然职责。[2]2007年10月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年会上,以“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政府责任”为主题,并且达成了政府对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共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础教育领域的政府责任

    政府在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方面,最主要的责任是保证教育经费投入、制定公平的教育政策与法律。目前更多的关注点集中到了如何落实政府的教育责任方面。

    湖南城市学院高永爱等认为,在《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中,要通过制度安排确保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下拨的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杜绝教育经费被挪用的行为;要不断加强省级政府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统筹力度,包括确定各级地方财政如何分担以及地方分担部分如何到位、能不能到位等。[3]教育部总督学顾问王湛认为,目前衡量一个地方对教育的投入是否优先、尽力,标准不够清晰、准确。目前一般使用的标准是《教育法》提出的“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个要求比较原则,对增长的幅度没有规定。另外,地方预算内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应该达到多少,才能体现财政对教育确实做到优先和倾斜,至今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4]在政策制定方面,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复兴认为,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定公平的教育政策、避免城市化偏向、高等教育偏向、公办教育偏向以及精英教育与效率优先的特征;同时,促进“自下而上”的参与;完善教育政策,避免出现政策和法律的空白。[5]

    2.高等教育领域的政府责任

    高等教育领域中政府的责任主要是保证高等教育的公共性问题,也就是政府应当理清与学校的法律关系,通过制定政策和调整政府角色来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在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和行政管理者的角色逐渐在发生变化,特别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之动力源于缓减政府有限的财政压力和超强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教育对经济的解困,因此,当前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是向着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机制前进,更与改善质量、提高效率的目标无缘。相反,政府在向社会让渡权力时,逐渐松弛了其原有的保障公民教育权的公共责任控制机制,出现了政府责任的市场化危机。[6]

    因此,有学者提出,基于我国经济、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实,中央政府有责任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努力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促进中西部地区的教育和谐发展;同时,保障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也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应制定相关的教育投入法规,把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以此作为对各级政府进行年度硬性考核的指标之一。[7]

    3.职业教育领域政府责任的规定

    与经济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相比,我国的职业教育、特别是农村的职业教育显得滞后很多;这种滞后,与政府的缺位有着直接的关系。[8]按照《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