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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作者:于晓光 张鑫 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摘要:吉林省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把建设中介组织信用体系作为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吉林省中介组织信用问题的现状和深层次原因,研究建立并完善中介组织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为提高吉林省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复兴提供理论支持。

    中介组织,是指那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近年来,中介组织在吉林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由于多种内、外部原因的交织,中介市场中失信现象大量存在,道德困境成为中介行业面临的最为严峻的考验。通过研究建立并完善中介组织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为提高吉林省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复兴提供理论支持。

    一 吉林省中介组织信用缺失的突出表现及危害

    作为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最深的省份之一,吉林省形成了用严格的行政手段管制经济、社会生活的传统,市场化程度偏低。在此影响下,作为承接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各类中介组织,其发展受到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制约,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还没能很好地树立起来,社会对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普遍较低。纵观中介服务市场上的存在的各种失信现象,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无资格执业

    无资格执业,指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未得到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这类情况通常是责任人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条件上不具备法定执业要求,为了逃避监管,擅自以中介组织的名义对外执业,收取服务费用以赢利。这种违法行为,既可使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监管无法实现,又可让委托方无法获得质量得以保证的服务,甚至成为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以实施的工具和窝点,也是历次清查工作中发现最多的问题之一。

    (二)弄虚作假

    在实践中,一些中介组织见利忘本,违背职业道德,在不经过认真核实甚至是故意的情况下,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鉴证结论。如虚假验资、虚假审计、虚假评估、出具假证等。这类情形的发生,通常是中介组织放弃了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独立地位,偏移了公平公正的行事准则,为牟取利益而与委托方合谋串通,共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中介组织通过低估国有资产,使其以较低价格转为私人财产,再将这部分资产高估,帮助他们骗取用来收购国有资产的高额银行贷款。这样先低估、后高估的做法,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或遭到侵吞。在长春吉港集团违法违纪案件中,因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给国家造成了8968万元的重大损失。而在近年来十分火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低估土地价格,帮助开发商牟取暴利,同时高估房地产价格,骗取银行巨额抵押贷款的不良行为更是屡见报端。诸如此类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充斥于中介服务市场之中,严重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声誉,客观上也阻碍了中介组织自我良性发展的步伐。

    (三)中介垄断

    由于脱钩改制工作的不彻底,相当数量的中介组织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着“藕断丝连”的关系,中介市场的竞争机制被人为地扭曲,变成了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实力的角力,而由市场自发产生,缺乏权力“靠山”的民营中介机构则在与这些有着官方背景的同行们的较量中,处于天生的劣势之中。这种主要由行政垄断衍生出来的中介垄断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1.中介市场条块分割

    政府部门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本地区、本行业的中介业务划给其下属中介组织,造成中介市场的条块分割。这些中介组织由于有稳定的业务来源和政府部门的庇护,往往缺乏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低下,委托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实现。

    2.竞争环境不公平

    政府职能部门下属的中介组织可以利用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获取某些民营中介组织不能获得的市场信息和业务,造成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中介市场的良性进步。

    3.挂靠政府主管部门的部分中介组织,既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又在主管部门的荫蔽下间接成为服务规则的制定者

    这种双重身份一方面严重地影响了同业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更让客户被动接受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损害了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行贿中介

    随着中介组织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和加深,在商业贿赂、政府官员寻租等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的影子也越来越多。中介组织参与行贿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成为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腐败中介”。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