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随即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虽然类似倍增的词汇在不同时期的党代会报告中并不鲜见,但将居民收入倍增作为具体的量化目标提出属首次,其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是“强国”与“富民”同步实现的体现。甘肃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落后省份,居民收入与全国及其他地区的差距明显,贫困问题更是制约全省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的瓶颈,对贫困地区开展居民收入倍增研究刻不容缓,对于提升全省发展质量、深入改善民生、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 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的解读
居民收入倍增是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所提出的,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又反映出一脉相承的连续性。首先,提高居民收入,使人民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是我党治国的基本理念,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也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此而论,收入倍增计划是以往理论的继承和延续。其次,在过去非均衡的经济发展战略中,GDP增长目标的导向异常明显,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与快速扩张特征鲜明,忽视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收入倍增计划的提出表明未来我国发展的重心将从追求经济总量的增长转向提升居民收入水平,更加注重量与质的平衡,在促进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实现“经济发展”与“居民增收”的同步、协调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倍增目标是扣除物价因素后的纯倍增。它是以2010年为价格基期,按不变价计算,是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不会因物价的快速上涨而冲淡收入增加带来的幸福感。其次,倍增目标具备调节收入差距的职能。居民收入倍增并非每个人的收入都实现翻番,而是延续“提低、扩中、限高”的收入分配改革走向,让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大幅增长,中等收入人群平均增长,高收入者缓慢增长。在全民收入整体倍增的同时,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避免倍增目标通过高收入者收入的再增加而仅体现在平均值水平上,避免低收入者“被增长”“被平均”。再次,倍增目标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基础上的“双倍增”,预示着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将得到提高,同时劳动报酬占居民收入的比重也将大幅提升,提高了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调节机制的加速完善,将极大提高居民转移性收入,实现再分配基础上的倍增。最后,倍增目标将个人发展与国家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将GDP的概念量化至个人,把以往追求GDP总量的单指标升级为双指标,增强了个人发展与国家进步的依存度,是“两个同步”的客观体现。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居民收入倍增是协同发展基础上的“幸福感倍增”。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及文化传承等需求也将逐渐成为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目标协同发展的视角出发,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社会环境、提升人文环境,将辅助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进一步放大收入倍增的效应。
二 贫困地区实施收入倍增计划的必要性
从国家层面而言,倍增计划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顺应民众诉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居民收入倍增的提出,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意识的生动体现,让广大民众切实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二是转变发展方式,建立消费需求机制的要求。倍增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扩大消费,改变以往轻消费、重生产的结构,降低对投资的过度依赖,有助于通过对消费的拉动,减少对外需的过分依赖,使经济增长方式更趋合理。三是注重社会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要求。倍增计划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公平的分配格局,让绝大多数城乡居民获得决定收入分配的话语权乃至主导权,实现国民的“公平感倍增”。
就省域层面而言,贫困地区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是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决策,具有客观必然性。首先,提高贫困地区居民收入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甘肃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长期处于全国倒数,其贫困地区的收入水平更低,不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而且与全国相比更是相距甚远。让贫困群体同等地享受社会进步和改革发展的成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