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
中日两国虽然国情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温室气体历史排放和人均排放水平不同、减排责任和能力等方面也相差很大,但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社会,并都取得了值得赞赏的成果、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值得吸取的教训。本报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中日两国的低碳机制体制的比较分析,提出健全中国长效低碳机制体制的建议。
一 低碳社会和长效低碳机制体制
20世纪是发达国家主导的高碳世纪(图1)。对碳的高度依赖,不仅加快了化石能源的枯竭速度,引发了能源安全问题,还导致了深刻的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尤其重要的是,主要由发达国家累积排放的大量温室气体而引起的气候变暖问题,挤占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表1)。
图1 现存的高碳发展模式和探索中的低碳社会(2007年)
21世纪是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的世纪。但是,发达国家的高碳发展模式已无法沿用。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只能走低碳发展道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中国唯一的选择。
低碳社会可以理解为:既能实现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又能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到国际社会认可的范围内的社会。保持发展、控制排放,是低碳社会的两个最根本的内涵。通过发展,控制排放;通过控制排放,促进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从理论上讲,控制排放只能通过四种途径实现,即发展低碳无碳能源、强化节能、促进碳捕获与储存(CCS)、增加碳汇(图2)。
表1 关于累积排放总量和累积人均排放量的国际比较
图2 控制CO2排放的四种途径
国情不同,各国控制排放和保持发展的途径、机制体制也不同。对中国来说,强化节能、扩大低碳无碳能源利用、培育低碳产业是建设低碳社会的必经之路;完善长效低碳机制体制是建设低碳社会的制度保证。
长效低碳机制体制可定义为:能够保证使节能、低碳无碳能源利用、低碳产业发展等低碳行为(者)受益,使高碳行为(者)受损的机制体制。其核心包括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整的行政性对策体系、以安定财源为依托的经济激励政策体系、以价格为核心的优胜劣汰机制、碳交易市场、具有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能力的行政组织体制、健全的社会监督体制等(图3)。
图3 长效低碳机制体制的概要
二 低碳机制体制的中日比较
中日两国都通过完善低碳机制体制提高软实力,来促进低碳社会的建设,并都取得了值得赞赏的成果、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值得吸取的教训(表2)。特别是日本的能源利用效率领先世界,其节能机制体制值得中国参考。相比之下,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利用、低碳技术开发和产业培育方面进步很快,值得日本借鉴。
表2 低碳机制体制的日中比较分析
第一,中日两国都重视有关低碳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日本建立了以气候变暖对策法、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也制定、修订了以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尚未出台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项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决定“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具体包括: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节能法方面,和日本相比,中国的节能法在涵盖范围、可操作性、配套细则、配套标准及严格性等方面有待改进[1]。尤其是日本独创的汽车、电器等耗能器具节能技术领跑者制度[2],对保持日本的节能技术的国际领先地位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值得中国借鉴。
在可再生能源法方面,中国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建立了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机制,设立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要求电网企业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等,值得日本借鉴。
第二,在对策手段方面,中国多用行政性手段,而日本多用价格、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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