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12月 |
一 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立法状况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当大的数量制定颁行于改革开放至2005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层面已经制定了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00余件,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6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800余件,具体包括文化娱乐类法规220余件,新闻出版类法规450件左右,影视类法规180余件。此外,各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在文化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制定和形成的,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体制的痕迹,主要侧重于强化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范政府文化管理行政权,基本不存在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内容和规定。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专门部署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也正是在这一规划中国家首次明确了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与支持,并专门阐述了我国文化产业中长期的基本发展战略。可以说,正是从这一年文化产业在我国开始从自发发展阶段转入到政策支持阶段。随后,国家和各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助推政策频出,政策范围覆盖面很广,且重点突出地放在:一是放宽非公有经济的准入,吸纳非公有资本发展文化产业。2005年8月,国务院公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使得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积极利用有利资源,强力助推文化产业“走出去”。《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特别强调: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实施“走出去”重大工程项目,加快“走出去”步伐,扩大我国文化的覆盖面和国际影响力。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之后文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委先后配套出台了《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确定了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政策专项资金和奖励措施。三是重视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政策由侧重管制转变为侧重鼓励。从2006年开始出台了《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性文件。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全球多数产业遭受明显冲击的情况下,文化产业表现出与经济衰退周期相反的增长趋势。2009年7月,国务院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产业进一步被引导向纵深发展,并成为引领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重要动力产业之一。此后,文化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文化部与商务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还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中宣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等九部委共同制定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等等。与此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发展文化产业的热情也空前高涨,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其中有22个制定下发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3个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4个成立了文化产业协会或促进会。
(二)立法缺陷
我国现有文化产业立法的确存在缺陷,立法形式上以行政法规、规章和无强制执行力的规划、政策为主,不能够给予文化产业发展足够的支撑和保障,其促进作用明显不足,已日益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1.效力层次不够高
除《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有少部分内容涉及文化产业外,我国在文化产业的促进发展和管理规范上基本缺乏专门的国家法律支撑,尚无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现有法规、规章、政策均出自不同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