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
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的是煤矿职工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保护的是企业的财产,保护的是自然生态环境,所以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因此,在当前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日益确立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在煤矿事故依然多发的严峻形势下,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与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概念
(一)煤炭企业与煤矿企业
本报告所称煤炭企业,是指以开采生产煤炭为主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煤炭企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单纯从事原煤生产的企业,被称为“煤矿企业”。事实上,我国很多煤矿并不是工商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其不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只是煤炭企业集团或其他行业企业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习惯按所有制划分煤炭企业,原国家统配煤矿称“国有重点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开办的煤矿称“国有地方煤矿”,其他的称“乡镇煤矿”。显然,这种划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过时,在安全生产监管实践中,大都用大、中、小煤矿的概念。目前核定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含)以上的称“大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在30万~120万吨的为“中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为“小型煤矿”。
(二)安全与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是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消除了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职业伤害、设备损坏、危及环境的一种状态。煤矿安全生产,是指在矿井运行过程中,为消除可能引起人身伤亡及健康伤害、设备或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条件所做的工作、所采取的措施,或指不发生上述危害的一种结果。这里强调“在矿井运行过程中”而不用“在煤炭或矿井生产过程中”,因为按照煤矿的习惯说法,采煤生产时才说“生产”,设备检修时不说“生产”,但煤矿安全生产显然要包括检修等矿井运行的所有时段在内。
(三)煤矿事故与事故分类
事故是指在矿井运行过程中,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设备或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按事故性质,通常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事故8类。在查处事故时,通常按危害性大小分类。按照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类:一是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是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是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是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文中“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另外还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四)煤矿事故与事故损失统计
我国在统计煤矿事故时,通常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两个直接指标和百万吨死亡率、千人伤亡率两个比较指标。百万吨死亡率表示生产百万吨煤炭死亡的人数,千人伤亡率表示事故中每千名职工伤亡(包括死亡、重伤、轻伤)的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列为常用,千人伤亡率可用于与其他行业的比较。在国际上,除百万吨死亡率指标外,还常用百万工时死亡率表示在工作时间里发生事故的频率,直接反映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比百万吨死亡率更严格,而且与其他行业有可比性。
煤矿事故损失统计。根据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规定,应当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