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受到企业和社会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开始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从早期的简单的慈善捐助,发展成为内容丰富而多元的社会责任体系。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
概念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率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企业除了负有对企业股东的责任之外,还需关注企业对社会及其他利益主体的责任。
随后,约翰·B.库仑又提出企业对社会负有超越赢利的责任的思想,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不仅要为股东谋利益,还要考虑其他成员(顾客、供应商)等的利益。
此后,美国学者凯思·戴维斯(Keith Davis)和罗伯特·L.布卢姆斯特朗(Robert L.Blomstrom)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在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1]
埃德温·M.爱泼斯坦(Edwin M.Epstein)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对利益相关者产生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响。企业行为的结果是否正当是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2]
哈罗德·孔茨(Harold Koontz)和海因茨·韦里克(Heinz Weihrich)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3]
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Robbins)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4]
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卡罗尔(Carrol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即慈善责任)之和。[5]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除了学者们的论述外,相关国际组织也曾经作出了相应的说明和定义。
2001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企业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企业经营以及与各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之中”。
2003年世界银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颁布的《社会责任指南(工作草案)》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其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符合社会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以道德行为为基准、遵守法律和政府规定、将责任融入各项活动之中。
在国内,学者们也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研究。
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6]
我国台湾较早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李政义先生曾引述马克盖雅的观点,对其作出概念上的界定:“据马克盖雅的见解,乃是意谓今日之企业已不可能只追求利润。所谓社会的责任,乃是企业不仅有经济的义务与法律的义务,对社会亦有其责任。换言之,企业必须关心政治、社团之福祉、教育以及从业员工的‘幸福’;实质上必须对环绕着企业之全体社会寄以关心。”[7]
大陆学者卢代富则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8]他们主张把社会责任作为与经济责任相对的概念,不同意把经济责任也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大概念中。
从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上来看,已基本上同国外学者达成了相当的共识和默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并没有多大的争议之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随着社会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不同的学者和组织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具有不同的认识。
2003年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社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