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1月 |
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对于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目标,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的住房保障事业发展,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还面临着艰巨的发展任务。
一 河南省住房保障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问题,把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目前已探索建立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为主,“棚户区”和旧城改造为辅,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特别是自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河南省委、省政府连续3年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承诺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加有力地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使河南省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1.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基本保障制度。2005年起,河南省开始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其保障方式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也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2005年以来,全省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户数18万户,其中发放租赁补贴17.41万户,实物配租0.59万户[1]。特别是2009年中央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出台后,河南省廉租房建设进一步加快。截至8月底,全省中央投资补助廉租住房项目开工274个,开工面积410.9万平方米、8.37万套。
同时,河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也不断扩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要求,到2007年底,各省辖市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做到了应保尽保;到2008年底,所有县城全面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郑州市等有条件的省辖市,从2008年起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把保障对象由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有关规定,到2010年底,河南所有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将纳入保障范围。
2.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一步改进和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建立于20世纪的90年代。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并提出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宣布全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自1995年起,河南省开始大力实施“安居工程”,1998年,河南省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前,18个省辖市和绝大多数县(市)已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1998年以来,全省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面积2371.31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84.56亿元,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27万余套经济适用住房。2009年1~8月份,全省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722.38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面积305.7万平方米,竣工147.9万平方米[2]。
在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河南省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也做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面积标准和供应对象得到进一步控制。根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