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10月 |
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中得到立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改善其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速,人民群众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深层次要求,加快构建统一、便民、完善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发展现状,研究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基础条件和社会动因,提出加快贵州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构想和对策方案,以期获得有益于决策的依据。
一 贵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状及其特点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贵州与全国一样,开始积极探索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贵州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健全机制,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加强
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后,1997年贵州各级相继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运行机制,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10月,全省86个县(市、区、特区)全部建立实施了城市低保制度。随后,贵州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提高救助水平和效果。
一是推动城市低保制度规范化建设。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后,2003年贵州颁布实施《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年贵州又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这些制度化措施,使城市低保制度成为贵州省一项正式的重要政策制度,城市低保工作步入了正常轨道。
二是对城市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救助。为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各级切实加大了排查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从2003年起,贵州省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救助:对随同资源枯竭的矿山、军工企业关闭破产所属集体企业;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10%~30%低保金;对城市特困低保家庭,除享受原保障金外,增发10%~30%的低保金。
三是建立以省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筹集机制。省政府对各地应承担的城市低保资金负担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普遍建立了救助资金投入长效保障机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列支。同时加强救助资金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了救助资金发放的安全性。2006~2010年,全省城市低保资金从5.16亿元增加到11.8亿元。
四是促进城市低保制度完全走上公开化。各级各地通过新闻媒体、民政网站以及政务公开栏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低保工作开展情况。一些地方还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低保工作,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低保工作督察活动。
目前贵州省城市低保制度逐步健全,资金投入逐年加大,保障面逐步扩大,管理逐步规范,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人均补差水平稳步上升,特别是2010年,全省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运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了低保标准与物价波动联动机制,科学合理调整保障标准,全面完成城市低保提标工作,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53.9万人,月均保障标准231元,比上年增长30.8%。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迈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贵州从2007年开始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先后制定出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