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离婚率呈现上升态势。为研究黑龙江省离婚率变化及特征、高离婚率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妇女生存发展的影响,课题组搜集了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的离婚资料(鉴于资料的局限性,本文仅就1985年以来黑龙江省离婚率变化特征及趋势加以描述和分析);并于2012年10月分别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和绥化市望奎县法院2007~2011年离婚案件进行随机抽样,每年抽取离婚卷宗60份,共计300份;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民政局和望奎县民政局2007~2011年离婚登记协议进行随机抽样,共计200份。采用焦点组座谈方式,深入了解离婚原因及对女性的影响,参加人员包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农村基层法庭、哈尔滨市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哈尔滨市妇联、区妇联、哈尔滨市法学会专家学者代表,共10人。
一 黑龙江省离婚率的变化及特征
1.离婚率 1985年,黑龙江省的离婚率为1.17‰,1990年上升为1.53‰,5年间上升了0.36个千分点;随后仍持续上升,到了1995年为2.00‰;1995~1997年间,离婚率增速放缓;1998~2003年,离婚率保持相对稳定,在2.00‰上下浮动;然而,从2004年开始,黑龙江省的离婚率快速上升,2012年已经达到4.09‰,是1985年的3倍还多。
图1 黑龙江省1985~2012年离婚率变化趋势
本文在离婚率的基础上,对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1]进行计算和分析。1985年,黑龙江省的结婚离婚比例为13.78%,即每100对结婚人口对应了13.78对离婚人口,1990年上升为19.08%,上升了5.30个百分点;到了1995年,该比值上升为27.67%,上升了8.59个百分点;1996~2002年的7年期间,结婚离婚比上升了6.96个百分点,增速缓慢;而从2003年到2005年,该比值上升了3.49个百分点,增速加快,2006~2009年,该值保持稳定;2010年以后,结婚离婚比快速攀升(见表1)。
表1 1985~2012年黑龙江结婚离婚比
2.协议离婚成为主要的离婚方式
从黑龙江省的数据可以看出,1985年法院协议/判决离婚占总离婚对数的比例超过3/4,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初期法院协议判决离婚是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从1985年到1998年的13年间,除了1990年相较其他年份法院协议判决离婚的比例较低外(68.52%),其余年份法院协议判决离婚的比例接近75.00%,这一期间离婚方式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法院协议判决离婚的比例开始逐年下降,尤其是2003年该比例呈快速下降的态势,到了2004年该比例下降为47.02%,首次低于半数,法院协议判决离婚不再是最主要的离婚方式,登记离婚比例占到了大多数(52.98%)。到了2012年,法院协议判决离婚的比例仅为20.81%,准予登记离婚的比例则为79.19%(见表2)。
从1985年到2012年的28年间,从法院协议判决离婚占3/4到准予登记离婚占3/4,离婚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登记方式进行离婚。
表2 1985~2012年黑龙江省离婚方式状况
续表
3.离婚率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为了将黑龙江省的离婚率和全国其他地区进行比较,本文将《中国统计年鉴2012》中各省份的离婚率进行了排序。从表3可以看出,2011年全国离婚率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新疆、黑龙江和重庆,其次是吉林、北京和上海,排在后3位的分别是海南、甘肃和西藏;黑龙江省的离婚率在全国位列第二,在东三省中位列第一。
表3 2011年全国各地离婚率及其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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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离婚原因分析
离婚现象的形成既有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也有离婚当事人引发婚姻冲突的具体原因。
1.制度性因素
婚姻法律法规的修订不断降低离婚门槛。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更加体现了“婚姻自由、个人意志自治原则”,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色彩,公民离婚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有学者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协议离婚制度中,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已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之一。[2]
新的离婚登记制度虽然注重保障离婚自由,但却忽视了对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及没有任何选择权利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草率离婚、虚假离婚层出不穷,离婚率上升的同时复婚率也在呈逐年递增趋势。
政策性离婚导致部分地区离婚率大幅攀升。2011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