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一 基本状况
2013年,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稳步提高,工伤和生育保险服务逐步完善。截至2013年7月底,黑龙江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24.5万人、1587.3万人、476.8万人、489.4万人和353.7万人。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黑龙江省从1996年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率先在全国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群体可在全省范围内自由参保、自由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黑龙江省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先后将原国有企业混岗职工、返城后未正规就业的“老知青”、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地方所属农林牧渔四场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长期临时工和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截至2013年7月底,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24.5万人。同时,黑龙江省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20%,减轻了企业负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2002年时的人均每月523元,提高到2013年的人均每月1676元,提高了2.2倍。
2.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
黑龙江省于2009年底启动首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于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至2012年7月两个险种实现制度全覆盖。截至2013年7月底,全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795.38万人,60岁以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达到230.48万人,平均参保率为86.7%。全省累计收缴保费22.32亿元,地方财政匹配补贴7.22亿元,中央财政下拨基础养老金合计41.3亿元,累计支出基础养老金31.59亿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结余35.24亿元。全省大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低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8.6元的平均标准。
3.城镇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黑龙江省从1997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13年7月底,城镇医疗保险覆盖1587.3万人,参保率达到98.6%。政府对参保居民补贴从2007年的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2013年的每人每年280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5%和70.4%。黑龙江省还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增强了医疗保险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
4.失业保险的服务保障能力稳步提高
黑龙江省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76.8万人。同时大幅度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人均失业保险金待遇达到每月625元,较“十一五”末期提高281元,提高了81.7%。黑龙江省还加强了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大幅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并加强失业动态监测,进一步发挥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
5.工伤保险服务逐步完善
截至2013年7月底,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9.4万人。黑龙江省将38.7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13个地市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同时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试点工作,2013年上半年全省工伤康复314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820.8万元。此外,黑龙江省已连续10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存在问题
1.养老保险负担重,保障水平较低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赡养比为1.3:1远远低于全国3:1的平均水平,无论对于政府财政,还是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都比较沉重,因此也导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人均退休金在全国排名靠后,与全国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通货膨胀的因素也降低了退休金的保障能力,积累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及退休金的保值增值。
2.新型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吸引力不强,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新型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青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较低,新农保的政策吸引力不强。新农保的缴费档次、基础养老金标准、政府补贴额度较低,其待遇水平无法满足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的经办和管理不够规范,一方面违反社保基金管理规定,降低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给农民参保构成人为障碍,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3.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弱化,用于就业的投入不足
2013年,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