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黑龙江省医疗卫生工作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方向,不断创新发展方式与管理模式,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为实现人人享有提供有力保障。
一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
经过不懈努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成,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在基层开始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逐步实现,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构建。医疗卫生费用明显降低,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更加便捷,人民健康水平亦不断提高,居民平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1.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2013年以来,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能够平稳运行,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和卫生服务品质,黑龙江省继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财政补助标准。一是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从2012年每年每人240元提高到2013年的每年每人280元,比2012年增加40元;二是将基本公共卫生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督促地方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断拓展。2013年,黑龙江省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9%以上。重点抓好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的参合工作,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在2012年开展8种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2013年,黑龙江省继续将肺癌等14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实施治疗费用单病种最高限价,不限制用药、耗材,报销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限价总费用的70%。并在全省范围内将乡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胃癌等20种疾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
(3)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启动。为有效提高重大和特大疾病保障的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破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瓶颈问题,黑龙江省确定哈尔滨市和绥化市为省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城市,借鉴太仓、厦门等城市经验,在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重大疾病、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中,实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统一管理标准,采取基本医保、大病医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互补的方式,提高保障水平。实施大病保险的实际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医疗费用采取高低分段的方法制定支付比例;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同时与民政部门联合制定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机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保险经纪的新机制,利用第三方监管,从而强化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
(4)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与覆盖率明显提高。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已达到1679万,15分钟服务圈覆盖居民已达到89.2%。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诊疗290万人次,总收入达到3.7亿元,门急诊次均费用为44.71元,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覆盖率和利用率明显提高。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
(1)“健康小屋”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在全省推广了大庆建设“健康小屋”经验,实现“健康小屋”免费为居民提供自助式健康指标检测等服务,引导居民积极参与自身健康管理,深受社区居民欢迎。目前已完成62个“健康小屋”建设任务,各县区总投入资金已达到1860万元,将超额完成今年确定的100个“健康小屋”任务。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稳步推进。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力度。截至目前,全省城市社区居民纸制档案建档率达到82.9%,电子档案建档率为69.1%,高血压规范管理率为83.9%,糖尿病规范管理率为86.6%,重性精神疾病规范管理率85.7%,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3%,孕产妇规范管理率达到94%,2013年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从过去的25元提高到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元、省财政补助4元,市(县、区、农垦、森工)财政补助8元。新增加的5元主要用于做实、做细、做深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受益人群范围,强化基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