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两大部分。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英文表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也称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程序、制度的总称。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等形式。本报告就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及商事仲裁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预测其将来的发展趋势。
一 黑龙江省人民调解现状及其分析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重大贡献。
1.近三年黑龙江省人民调解的受案数量统计
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三年受案数量调解成功率很高,一直位于96%左右(见表1)。调解成功率虽然较高,但整体呈下降趋势。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类型来看,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占到了大多数,而专业性的案件相对较少。人民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这既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对人民调解的信任。
表1 黑龙江省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三年受案数量统计
表2 哈尔滨市近两年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总量
2.黑龙江省人民调解现状的成因分析
表1数据反映了黑龙江省人民调解的基本情况,即整体受案量很高,调解成功比例高达96%,我们从以下四个角度来加以分析。
(1)人民调解本身的优势。黑龙江省人民调解数量整体较高,得益于人民调解的很多优势:首先,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调解过程简便灵活,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再次,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成本较低,我国的人民调解不对当事人收费,行业调解在发展初期一般也不收费,就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而言,收费也相对判决、裁决要低。
(2)中国传统的“耻于讼”的文化因素的影响。主宰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思想认为“贵和持中,贵和尚中”。因此,出于“赢一下子,输一辈子”的顾虑,中国的百姓,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打官司这条路。而调解,则既能比较有效地解决矛盾,又不至于伤感情。
(3)经济较发达城市人民调解的数量呈下降趋势。从以上黑龙江省与哈尔滨市人民调解的数据比较来看,哈尔滨市人民调解数量呈下降趋势,而全省的人民调解数量则呈上升趋势(见表1、表2)。
(4)多方联动,共促调解新格局。自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机关多次与法院立案庭共同研究方案,制定措施,使一些符合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首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疏导,满足人民群众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二 黑龙江省商事仲裁现状及其分析
黑龙江省的仲裁近几年发展迅速,但放眼全国,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近五年黑龙江省商事仲裁数量统计
就受案数量而言,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呈持续增长的趋势,而黑龙江省各仲裁委员会受案总量以2010年为转折,2008~2010年不断增加,2010~2012年又呈下降趋势,而黑龙江的数值则呈持续增长的态势。
就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数量而言,黑龙江省仲裁委员会每年受案500件以上的仲裁机构连续五年挂零,每年受案200件以上不足500件的仲裁委员会也只有两个。多数仲裁委员会的年受案在200件以下,尤其是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黑龙江省一半以上的仲裁机构受案数在50件以下,远远低于东三省其他省份,排在全国的后列。
就每个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总数而言,全国的平均值在300件以上,近两年达到400件以上,且呈上升趋势,而黑龙江省的各仲裁委员会年平均受案数量则一直处于85件以下,且呈整体下降的趋势。
就仲裁机构受案数量的全国排名而言,在全国200多个仲裁机构中,黑龙江省的各仲裁机构排名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省份,远远落后于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仲裁委的受案数量也远低于其他副省级城市。
表3 近五年黑龙江省商事仲裁受案数及标的额统计 表3-1 2008年黑龙江省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
表3-2 2009年黑龙江省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
表3-3 2010年黑龙江省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
表3-4 2011年黑龙江省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
表3-5 2012年黑龙江省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
表3-5 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