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2010年是贵州省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中心任务,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形式、新途径,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贵州省贯彻实施,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基本情况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地方性法规16件,通过12件;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19件,废止了9件,批准贵阳市地方性法规5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6件;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
(一)立法工作
1.省人大常委会立法
2010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第一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持和法制保障,使地方立法更加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科学反映客观规律,妥善协调各方利益,突出地方特色,着力解决本省实际问题,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为加快贵州经济建设步伐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立法加强对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在这方面,制定了《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重新制定了《贵州省邮政条例》。二是坚持立法为民,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这方面,制定了《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重新制定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三是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使贵州省“生态立省”的发展目标得以长期坚持和有效实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方面,制定了《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重新制定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对《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禁毒条例(草案)》、《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2.贵阳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2010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贵阳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立足当地实际和需要,着力体现地方特色和需求,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反映民情、改善民生以及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对保障和促进本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性法规清理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从2010年3月开始,对贵州省1980~2010年1月以前制定和批准的全部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95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省的154件、贵阳市的68件、自治地方的73件;重点清理了1999年以前制定和批准的全部地方性法规116件,其中省的67件、贵阳市的23件、自治地方的26件。2010年9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