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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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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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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民本司法建设研究——贵州法院开展司法为民工作的实践与分析
    ——贵州法院开展司法为民工作的实践与分析

    作者:胡黔生 刘云飞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摘要:本文对近年来贵州省法院开展司法为民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的专题调研,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成因,并提出了八方面的对策建议。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牢固确立、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号召。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内容,深入研究和不断发掘其丰富内涵,对于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好法院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为了深入了解近年来贵州省各级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所取得的成效,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成因,并提出对策性建议,为落实司法为民这一新时期人民法院所应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笔者对贵州省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为民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的专题调研。此次调研活动,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干部、社会群众、诉讼当事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向他们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分别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法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走访部分中基层法院等形式对课题所涉及的诸如审判、执行案件情况、法院队伍人员及其构成情况等有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现将贵州省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为民的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 民本司法的内涵

    (一)民本司法的含义

    民本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司法要以人为本,要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司法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下一项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院的司法服务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目的就是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其方式方法也必须相时而动,紧紧把握时代发展的脉络。通过司法服务,法官最终是要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在当前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司法活动积极性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单纯的裁判已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司法亲民、便民的呼声日益高涨。让司法服务不断贴近群众,服务民生,体现更多人文关怀,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群众对法院的迫切要求,也是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民本司法的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具有朴素的民本主义思想。“民本”理念最早的表述就是“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其基本含义是民众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基础,只有重民、爱民、养民、教民,国家的统治才能稳固,国运才能昌盛长久。儒家学派继承和发展了民本主义思想,孔子系统地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说,提出“仁者爱人”,强调统治者克制私欲,爱惜民力,为政以德。孟子在继承孔子“德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对后世影响甚大的“仁政”思想,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论。受这些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历史中形成了民本司法的传统,推动了古代司法公正观念的发展及其制度的确立。以保民、重民、教民、养民的理念为基础,传统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出了一系列适应中华民族心理、观念和社会生活需要的精神原则和制度规范,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成果。

    (三)民本司法的政策背景

    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指导思想生动地指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在法律领域确立了法律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即以人为本法治理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胡锦涛总书记也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进一步指明了政法工作的前进方向。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势必会使人民法院进一步端正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解决司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司法公信力;强化服务民生的举措,把维民权、解民忧、保民利落到实处;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