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所谓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传统意义上,生态法视为生态保护建设法的简称,是指有关灾害防治、自然保护、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它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人文遗迹的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城乡规划建设,以及防汛抗洪、防震减灾等灾害防治的内容。一般认为,生态保护建设法是环境资源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法的社会本位强调“人类利益”至上,主张以人类为中心,在立法上把自然界及其生物作为权利客体,既是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也是着眼于人类的功利主义立场,这最终导致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基础的生态环境的不可持续性,导致生态危机的加剧。
生态法生态本位思想与环境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有着根本的区别,生态法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环境友好社会与和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
党的十七大在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又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作为重要一章,提出了全面的要求。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科学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生态状况的总和”。[2]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理念,摒弃了人类破坏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为,倡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建设生态文明,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战略任务之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必然选择。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胡锦涛同志的主持下,省委、省政府就作出了“关于开展治山造林加速绿化贵州的指示”,随后又在胡锦涛同志的倡导下,建立了毕节“开发扶贫、人口控制、生态建设”试验区。中央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省委、省政府始终把生态建设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谋划,把建立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作为贵州实施西部大开发战备的重要目标之一。1999年,明确提出把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减少水土流失作为贵州省生态建设的主要任务,确立了以后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每年净增1个百分点以上的目标。之后,又作出了“关于十年基本绿化贵州的决定”。2003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2020年达到45%以上,2050年达到并稳定在50%以上,水土流失和石漠化得到有效治理。2004年,省委九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坚持生态立省,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一次把“生态立省”确立为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省十次党代会把生态立省战略提升为环境立省战略,强调要树立保住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理念,强调要“始终保持山清水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3]
贵州省的生态环境立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的。贵州省生态环境立法的进程,与我国总体的立法进程是一致的。这一进程也反映出:在改革开放前,由于经济的不发达,贵州的环境污染还不很严重,资源压力也相对较小。相应的,大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还处于朴素的认识,很少上升到法律层面,环境立法也就很少。随着改革开放,贵州省的经济和社会得到迅速发展,生态环境也跟着逐渐恶化,对贵州省的生态环境进行法律保护势在必行,生态环境立法也就提到了各部门的工作日程。
一 贵州省生态法制建设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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