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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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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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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迁移制度改革与人才自由流动

    作者:赵慧英 出版时间:2008年07月
    摘要:我国的户口迁移制度改革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一些特大城市,该制度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人才的自由流动。从现实看,彻底拆除户口迁移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但我们仍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采取一些可行措施促进人才的自由流动。
    Abstract:Although the reform of Hukou-transfer system has made a good deal of progress,in some metropolises,this system is still a main encumbrance for free moving of talents.It seems very difficult to wipe off the Hukou-transfer system entirely during a short period;however,we can still adopt some feasible methods to promote the free moving of talents within the current system framework.

    近年来,我国人才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据2004~2005年第一次全国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工作显示,到2005年,全国有各类人才7390.3万人。其中党政人才663.9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1770.3万人,事业单位管理人才453.6万人,专业技术人才4195.6万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1107.6万人交叉统计在专业技术人才中),高技能人才835.5万人,农村实用人才579万人。其中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有各类人才2432.2万人,占全国人才总量的32.9%。在全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3543.5万人,占59.3%。其中有研究生107.6万人,占1.8%;大学本科1317.6万人,占22.1%;大学专科2118.3万人,占35.4%[1]

    所谓人才,是指适合社会需要,并能在某一领域、行业或岗位上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创造出较大价值和作出较大贡献的人。他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而是最积极、最具有创造性的资源[2]。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我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各种阻碍人才资源作用发挥的制度、政策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如我国的人事管理制度、干部任免制度等近些年来都有诸多创新,旨在充分挖掘人才资源的各种潜力。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仍有一些制度性因素在阻碍各类人才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户口迁移制度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

    一 户口迁移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的户口迁移制度自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来,已实施了近半个世纪。条例中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1977年,由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居民户口迁移的限制更加明确,文件规定:“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有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户口与个人的衣食住行紧紧捆绑在一起,一个人在一个地区没有户口,也就没有了生存的条件,户口不能自由迁移,人口自然也就不能随意流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口迁移制度在不同区域内有了不同程度的改进和松动。

    (一)小城镇户口已完全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