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我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综述

    作者:潘晨光 侯祖戎 李晓琳 出版时间:2008年07月
    摘要:由于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我国事业单位的每次变革都影响深远。要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必须首先完成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追溯事业单位的变迁历程的基础上,本文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相关研究及实践工作进行了概括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Abstract:Each reform of public institutions in China will have a far-reaching influence on the civil economy.It is vital to fulfill the management of post setup of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to implement the stratagem of great power with persons full of capability,and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improving the reform of public institutions by the 17th session of the CCP.The article runs down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public institutions,generalizes and summarizes the studies on and practices of post setup of the public institutions,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makes the corresponding policy suggestions.

    作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类法人之一[1],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我国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骨干力量[2]。激发事业单位的人才活力不仅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由一系列重要环节所组成的复杂系统工程。要实现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必须认清其中的中心环节,抓住关键问题进行改革。

    2003年12月底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3]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4],都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创新,它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国情,不仅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相关概念界定

    (一)事业单位

    现代经济学和管理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组织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政府组织,主要提供公共服务,具有非营利性质;二是企业组织,以营利为主要目标;三是非营利组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即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机构。我国公共部门的机构(即“单位”)分为四类,即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发起的社会团体。

    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首次使用“事业单位”的概念(徐颂陶,1996)。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组织社会组织类型,其体制和机制历经计划经济时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等不同发展阶段,其间的变革体现了朝向现代公共服务组织体制的创新趋向。

    事业单位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表述,如1963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事业单位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5]。1984年全国编制工作会议《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项服务活动,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义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6]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界定: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7]。1990年,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这样表述:“事业单位指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8]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则更为详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另有学者(赵立波,2003)从理论角度对“事业单位”加以界定,并提出其16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其中多数是围绕政策部门的界定而作的有限度的解释。

    20世纪60年代,事业单位的概念主要是从经费来源、所有制性质以及劳动成果的表现形式等方面来界定的,其目的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事业单位进行编制管理的需要。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事业单位也面临着体制、经费等方面的改革,因此,这一时期对事业单位的表述有了明显变化,更加强调其活动的性质和活动的目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事业单位数量大增,在经费、编制、劳动计划等方面获得了更大自主权,这一时期的概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