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
一 CEPA协议的签订
何谓CEPA?CEPA是“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英文简称,相当于今天世界流行的“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一)CEPA协议签订的历史背景
1997年10月20日是美国华尔街股市惨剧“黑色星期一”的1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香港股市开始下跌。以美国对冲基金为首的国际金融“大鳄”袭击香港,股市濒临“崩盘”,金融、地产、贸易、旅游4大支柱产业悉数“挂彩”,整体经济甚至出现了多年未有的负增长,亚洲金融风暴黑云压城。
在这关键时刻,特区政府力挽狂澜,采取了一系列果敢措施:(1)特区政府打破自由市场经济政府不干预的所谓“常规”,动用1100多亿港元的外汇基金,入市收购部分本地股票,捍卫香港股市,捍卫联系汇率制度。(2)加大公共工程投资,拉动经济增长。(3)退还税收,冻结收费,纾解民困。(4)疏堵结合,推行金融改革。(5)积极提升创新科技和高增值产业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
同时,中央政府的援助之手一直未曾松开。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内地放宽访港游客限制。香港走上了复苏之路,牢牢地遏制住了经济下滑。2000年创造了全球最高经济增长率,增幅高达10.5%,是13年来香港的最高增长率,也是亚洲乃至全球的最大增幅。
但是,香港经济的复苏动力主要来自依赖外部因素影响的出口贸易和旅游业,内部需求比较疲软,经济复苏带有一定的脆弱性和滞后性。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结构未能实现根本调整,创新科技产业和电子商务等尚处于起步阶段,短期内恐难充当带动香港经济成长的火车头。因此,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香港航运业、旅游业首当其冲,再次受到全球经济衰退拖累。
(二)CEPA协议签订的过程
在2000年强势反弹后,又因世界经济大气候不好,香港经济再次陷入低谷。2001年又恰逢中国“入世”年,港商对此既憧憬,又担心失去以前驰骋内地及香港的中介优势。在香港商界、学者、专业人士的呼吁下,特区政府形成了“类自由贸易区”的构想。
2001年11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赴京述职。借此机会,董建华代表特区政府正式向中央领导人提出了两地建立“类自由贸易区”的构想。董建华的想法,当即得到了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总理朱镕基的支持。
2002年初,在中央领导人的指示下,两地开始了长达一年半的磋商。鉴于自由贸易区多为国与国之间的互惠安排,因此香港与内地在“一国两制”体制下的商谈,规范地称为“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磋商。CEPA之名也就由此而来。
从范围来看,CEPA涉及领域广、部门多,比自由贸易区更加广泛;从重要性来看,既要考虑香港的最大利益,又要符合世贸规则,同时还要顾及对内地可能造成的冲击,以及第三国或地区的反应等。所以,CEPA的磋商,双方前后举行了三次高层会议、10多次高官会议,耗时较长,有时进展缓慢。整个磋商过程,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香港部分人士的疑虑;二是“非典”。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正式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三年又分别签署了三个补充协议。2007年6月28日,双方又正式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四》。
二 CEPA协议所涉及的会展业及相关行业的内容与比较
(一)CEPA协议及其三个补充协议
1.会展服务
CEPA关于会展服务的开放见表1。
表1 CEPA前的开放状况与CEPA后比较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与经营属限制类,会展服务属允许类。
审批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审批。
2.物流服务
CEPA关于物流服务的开放见表2。
表2 CEPA前的开放状况与CEPA后比较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2)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