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0月 |
2010年12月,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多种调解方式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2011年7月,首都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工作协调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北京市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启动。[1]
一 关于社会多元矛盾调解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2008年后,我国进入了人民矛盾的凸显期,北京的维稳任务很重。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的化解矛盾且较为柔性的方式,在矛盾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成为了首都维护稳定的首选办法。目前北京的调解工作缺乏完整框架,提出建设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有利于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基层、当地、萌芽状态。[2]而建立“多元”矛盾调解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一)“多元”的含义
多元,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可以解释为多个部门、多种手段、多种形式。多个部门:首都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工作协调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首都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首都综治办、市信访办、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委社工委等22家单位组成。多种手段: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工作方式。多种形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可以相互委托、相互融合、相互衔接,最终形成一个横到边、纵到底的大调解格局。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重点在于三种调解方式的融会贯通,从而实现社会矛盾又快又好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当前调解工作的格局
以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曾经被西方誉为“东方文明之花”。“马锡武审判方式”、“枫桥经验”都是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典范。根据调解主体的性质不同,可以将调解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这三类调解在实践中各自形成一套体系。人民调解方面,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群众自治性的调解工作,目前北京除了在街道(乡)、村(居)成立调委会外,还广泛建立了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如商场、市场调委会,流动人口聚居区调委会,等等。司法调解方面,主要是根据民事、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律的规定,由司法机关进行诉前、诉中、诉后的调解。这一方面北京基层司法总结归纳了“李红星工作法”,即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围绕解疑虑、解纠纷、解心结的“三解”目标,推行调解过程前置化、法律规则常识化、利害关系明晰化、案件审理溯源化、诉讼能力均衡化、冲突分歧缩小化、事务管理精细化的“七化”举措[3]。行政调解方面,主要由相应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调解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等等。
(三)当前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征。相应的社会矛盾的发展也呈现出如下的一些特点,给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矛盾原因复杂化
部分社会矛盾因为社会分工以及权力分立的原因,使得在其发生、发展、激化等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一些社会矛盾在形成过程中不光涉及政府部门,还涉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因素;一些社会矛盾因为有多个裁决主体的存在导致出现裁决结论的不一致;等等。这些社会矛盾的积案、难案,其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在调解中往往需要多部门的协力。
2.矛盾主体群体化
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