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政府对“非典”疫情信息从“失语”到“有效公开”的转变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带向了法治化的轨道。这部又被称为“阳光法案”的《条例》能否揭开传统政府运行“暗箱操作”的神秘面纱,进而逐步向透明的以公民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转型,对此社会各界充满了期待,同时也不乏疑惑。
国际经验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政府”是十分艰巨而历时漫长的事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常常比人们预料的要大得多。我国实施《条例》两年以来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瑞典早在1766年就依法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美国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在立法和实施方面成为许多国家借鉴的对象。而大多数欧洲国家是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陆续推出政府信息公开或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我国政府推出《条例》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泛要求,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全球化和信息化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对《条例》实施可能带来的广泛政治和社会影响,政府及社会各界已有广泛的共识。《条例》将推进我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以及反腐倡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