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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病已经成为制约劳动纠纷及时、公平解决的瓶颈,如何建立更加科学、公平且富有效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仍为立法者、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增加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但在调解渠道的设计上仍然不够多样,也没有改变劳动仲裁强制性、前置性和行政性的特点。劳动仲裁由收费改为不收费的制度使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抑制了其他劳动争议非诉讼解决方式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