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并且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公约“附件一”以具体罗列的方式,详细列出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语境与权利义务下,发达国家等同于“附件一国家”,其减排问题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问题。但是,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历经《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谈判、“巴厘行动计划”谈判,已经进入有关2020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德班平台谈判,发达国家减排问题却始终未取得根本性的突破。本文从发达国家减排的法律义务入手,并结合当前谈判实际,探讨增强发达国家2020年减排力度问题的性质、目标与方式,同时指出这一问题对中国参与气候变化进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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