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会末期,我国南方各个民族中普遍出现了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已突破了以单一的血缘联系所构成的狭小社会集团,一个村社可以包括两个以上不同血缘关系的家族,村社内部的个体家庭已取代原始共产制大家庭而成为村社的组成细胞;在土地这一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已以村社公有及私人占有、个体耕作、个体分配为主,共同耕作及平均分配仅作为残余形式而存在;耕地已经固定,土地已成为人们获取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从而形成一个以地域联系为主的社会整体[1]。农村公社这种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形态主要存在于云南、西藏等地。我国南方的佤族、布朗族、景颇族、基诺族、珞巴族等,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均处于这一发展阶段[2]。在南方的生态环境下,许多民族或居于高山之上,或分布于河谷之中,史书对此多有描述。据《魏书·獠传》说獠,“种类甚多,散居山谷,略无氏族之别,又无名字。所生男女,唯以长幼次第呼之”。《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