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论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具体赔偿标准的空置,加之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与复杂性,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律体系中的模糊领域,犹如法学中的“百慕大三角”,当事人诉求和法官裁决无所适从,各地司法实践千差万别。与混乱的司法实践相伴随的是尚待完善的理论探究,国内外都已经做了规范裁量标准的努力,但各种努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憾。对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传统思维方式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方案,有必要从新的角度进行尝试。类型理论中诸多具体思想,如“主要类型”与“次要类型”“经常类型”与“形态类型”、类型的开放性和流动性等都可成为审视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叙说才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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