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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2006~2012年湖南省社区服务保障供给主体研究

    摘要

    本文主要概述了湖南省社区服务保障供给主体研究。服务保障乃社区保障的重要方式,相对政府而言,社区具有开展服务保障之环境和人脉优势,更易培育社区服务保障供给主体,更好开展服务保障。社区服务保障供给主体是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保障的各种行为主体。随着近些年湖南社区建设的推行和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湖南社区服务保障供给主体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相对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保障需要而言,湖南社区服务保障供给主体存在诸多问题。消解社区服务保障供给主体发展问题需采取用法律手段确定社区非营利组织权力、大力发展社区营利组织、改进社区学院办学策略、通过建构社区服务体系弥补家庭服务功能弱化缺陷、高强度培育社区机构的社区服务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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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谷中原:谷中原(1963~),管理学博士,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教授,主要研究农村区域发展、社区保障
    张超:张超(1986~),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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