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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就业领域性别平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要

    就业领域的性别平等立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欧共体,528117晚近的国际组织,如欧盟,则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大大推动了这方面立法的进程。528118就业机会平等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消除各种歧视现象、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体系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搞活,各种歧视现象也在不断涌现和加剧;再加上原有制度和观念对就业领域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就业机会平等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国外的就业机会平等立法,大多将性别平等作为立法重点。鉴于中国目前存在的女性就业受歧视现象较为严重,本文亦重点探讨就业性别平等立法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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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新宇:王新宇,女,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蔡定剑教授的支持与帮助,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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