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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公益性标准——慈善组织注册和慈善事业监管的核心问题

    摘要

    公益性是一切慈善事业的根本特性,也是慈善监管的主要依据。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慈善法的国家,慈善法体系经历了400多年的演进过程,对公益性标准的认识逐步深化。《2006年慈善法》和慈善委员会的《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构成了对慈善概念的完整定义,实现了英国慈善法体系的现代化。英国慈善委员会日常监管工作的核心功能是依法坚守公益性标准,保障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英国的相关实践和经验对于中国慈善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作用,值得认真研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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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彤武:徐彤武,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研究中心秘书长。2006年曾作为访问学者在英国牛津大学专门研究英国慈善法和民间组织。本文是作者向中英慈善立法研讨会(2010年7月由中国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和英国驻华大使馆在苏州联合举办)提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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