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浅议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在现阶段,由于政策以及业务的原因,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是将不良资产打包后,向外国投资者拍卖该资产包,外国投资者以该资产包账面值的一定比例竞价成功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外国投资者成为新的债权人。之后,外国投资者以新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等清收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变现。由于利用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外国投资者在现阶段也主要采用诉讼的方式追索其购买的资产包中的不良资产,虽然从法理上来说只是一个比较简单明晰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债权)的转移,但由于债权转移后成为国外债权人与国内债务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的债务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利用外资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略抒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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