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此后,福建、江西、辽宁等地开始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明晰山林产权入手,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确保了收益权。这些地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得到了实惠,林业得到了良好资源,社会得到了良好生态,给予了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2006年,我国林权改革试点正式启动。林权改革通过政府出让一小部分的林业权利和利益,让“全社会”都有可能参与到生态改善和林业增值的过程中来。但这项政策也引起了不少争议,人们担心林权改革有可能会加剧天然林破坏,甚至使天然林破坏披上“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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