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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情势变更与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的确定——兼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摘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劳动合同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的解约权,但该法并未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约权。实践中因此而引发了大量罢工、堵路等群体性事件,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旨在对改变这种现状进行有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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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廖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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