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但它没有也不可能完成农户和市场的有效连接,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亟须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合作社的内在属性使其可以成为这样适格的主体。总结我国以前合作社实践的教训,本文认为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应当是处在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中间法人;合作社的经济属性不是集体经济,而应当是产权清晰的股份经济。针对对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制度安排的质疑,本文认为,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应当是清晰的,而通过改革和创新,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也可以是有效率的。我国农村的市场主体由家庭向合作社过渡,应当是制度变迁的逻辑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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