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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发展状况

    摘要

    虽然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但它没有也不可能完成农户和市场的有效连接,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亟须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合作社的内在属性使其可以成为这样适格的主体。总结我国以前合作社实践的教训,本文认为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应当是处在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中间法人;合作社的经济属性不是集体经济,而应当是产权清晰的股份经济。针对对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制度安排的质疑,本文认为,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应当是清晰的,而通过改革和创新,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也可以是有效率的。我国农村的市场主体由家庭向合作社过渡,应当是制度变迁的逻辑轨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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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涉外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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