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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江苏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调研报告

    摘要

    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实践之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及现实意义。江苏省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对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确立民俗习惯补充性地位,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有效化解民间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然,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重视程度以及民俗习惯调整的自身限度等原因,总体而言,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概率不高,涉及领域也不够均衡。为此,需要完善民俗习惯的司法引入机制,鼓励、倡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主动、积极运用民俗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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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眭鸿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孔金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陈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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