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劳资关系领域呈现出新的变化和趋势,因劳资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长并愈加激烈。《宪法》及国家层面的立法中没有关于罢工权的规定,近年来,不少省、市制定或者修订了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地方性立法,但在制定过程中因立法权力所限对罢工问题存在一定的立法困境。2014年广东省修订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在地方立法中试图有所突破,对罢工的时间、方式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当地方立法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这种立法是一种先进还是一种倒退,地方立法将对本地区的工人运动、劳资关系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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