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同时,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管理体制,但在总体上还处于初级管护水平。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要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推进制度创新,规范各种开发和保护行为。2004年11月16日举行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合作管理研究国际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政府机构、基层部门、国际组织、中国农业大学人发学院和相关领域内的领导和专家们就自然保护区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会议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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