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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婚姻流动与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益

    摘要

    婚姻流动是指男女双方通过结婚或离婚所发生的住地转移性的空间流动。在我国农村,婚姻习俗主要还是“从夫居”。改革开放以前,婚姻是农村妇女社会流动的主要方式,这种流动一般与职业无关,不会改变流动者的农民身份和地位,但能改变流动者的空间位置。同时,在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实行集体劳动,按工分分配,所以妇女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改革开放后择地婚嫁,利用婚姻来摆脱贫困、劳累和落后的生活条件,依然是婚姻流动中的重要价值取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划分到各家各户,由农民自主经营,国家为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几十年不变。在绝大多数地方,土地已被分割完毕,致使婚姻流动中的部分妇女分不到土地,其生产资料——土地的使用权益受到侵害。这是目前农村妇女在婚姻流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显然,不同的政策对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此,笔者于1996年7、8月份做了专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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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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