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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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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刑事被告对国外不利证人之质问权

    摘要

    各国有责任确保使用证据时,避免侵害公约权利。本文介绍的瑞士苏黎世地方法院裁判已指出这种做法之可能性:每个国家都要对其本国法院的证据裁判负起人权责任。即使是在国际分工合作进行的刑事程序中,《欧洲人权公约》之公约国也不能卸除其人权义务,反而必须对可能存在的权利侵害予以补偿。为此,公约国应就以下补偿方法择一采用:在跨境刑事追诉方面采取一定的制度化保护措施,或是在个案的具体程序上透过诸如证据禁止来为人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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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瑞士〕萨比娜·格雷斯:〔瑞士〕萨比娜·格雷斯(Sabine Gless),瑞士巴塞尔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教席教授。
    王士帆:王士帆,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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